2006-09-11 来源: 大中报
张女士的不满张(Bei Rong Zhang)女士投诉说,她与丈夫在2003年5月的一场车祸中受伤后,于2004年3月,她联系了多伦多一家法律服务中心代理其痛苦索赔案,并与Sue Chen Law Professional Corporation的Sue Chen律师签署了痛苦赔偿聘用协议书(Tort Claim Retainer Agreement)。
今年6月6日,张女士被告知,Sue Chen律师收到车祸肇事方的保险公司(Kingsway General Insurance Company)索赔额$2.5万,同时被告知律师会根据合同条款与她结算最后赔偿金额。6月27日,张收到一张$1.5万元的最后结算支票,并附有一张扣款明细。张说,由于她对扣款明细产生很多疑问,便约了Sue Chen 律师会面,以得到详细解释。
张表示,这场会面并没有使她打消那些疑问,便要求Chen律师出示扣款依据,或收据。张说, 她无法理解Chen律师对律师费的计算方法。
根据张传真过来的Chen律师出具的扣款明细,其中包括一份 “医生法律报告(Medico legal)”的文件,而这份文件的花费为$1400元。
张女士收到Chen律师的明细帐单中列出如下款项:
法律费用(Legal Fees):$6816.87
GST:$477.18
Total:$7294.05
向法庭递交诉讼(Issue claim): $181.00
调用警察报告(Police report ):$40.00
律师协会扣款(LSUC Levy):$53.50
医生法律报告(Dr. Au medico legal report):$1400
诊所证明(Optimum Health clinical notes):$350.00
相关法律文件支出(Process server costs for issue, skip trace defendant, service of claim on defendants, file notice of discontinuance ):$285.00
辩护律师复印费(Photocopies to defense counsel):$205.95
复印,传真等办公费用(Photocopies, faxes, couriers, telecommunications, postage ):$115.50
搜寻案例支出(Paid to PC Law research case law ):$75.00
扣款总计(Total disbursement ):$2705.95
客户总支出额: $2705.95 + $ 7294.05 = $ 10,000
Kingsway总付款额:$25,000
最终付款额:$25,000 - $10,000 = $15,000元
张说,她虽在这张明细帐单上签字,但作为客户,即使Sue Chen律师对有关的账单细节进行了解释,她最后还是没有搞清账单问题,尤其是那份“医生法律报告”。
应付多少律师费? 根据张女士传真过来的她与Sue Chen律师签署的那份协议书,如下条款规定了律师费的收费原则:
"除去费用支出(disbursement)及利息开支外,律师费用将按评估损失(assessed damages)的30%收取,其中10-15%将由肇事方支付,另外15-20%由我/我们的痛苦赔偿金中支付。”
而对方保险公司Kingsway General Insurance Company (下称Kingsway) 于2006年6月5日传真给Sue Chen律师的和解协议表明,Kingsway决定将一笔$25,000元的支票寄出给Sue Chen律师行信用帐户,作为与其客户的最终和解资金(settlement funds)。Kingsway 对这笔资金作出如下解释:
痛苦赔偿金:$20,000 (从$35,000中减掉垫底费 - deductible)
律师费用:$3,500 (评估损失的10%)
GST:$245(律师费用的7%)
费用支出(Disbursements and additional disbursements):$1,255
总计:$25,000
Kingsway代表律师解释说,虽然Chen律师要求他的客户以评估损失的15%支付律师费,但由于Kingsway在案件初期就同意支付赔偿损失,因此将评估损失的10%作为律师费支出更为合理。
多伦多Pace Law Firm的Allan Chapnik 律师表示,为更清楚地向客户解释他们最终得到的赔偿金额的来由,与客户所签署的协议书是非常重要的。
Chen律师与其客户签署的这份协约指出,客户得到的最终赔偿额为从对方支付的赔偿金中扣除律师费及其他办公费用后所剩余部分。
以上协约中指出的评估损失额,是指保险公司支付的总赔偿额(gross damages),而不是扣除了垫底费后的(deductible)净赔偿额(net damages)。就张女士的个案来讲,净赔偿额为减掉垫底费$15,000元后的$20,000元, 而非评估损失(assessed damages), 即总损失(gross damages)的$35,000元。
根据Chen律师与客户签署的委托协议,在被告方即Kingsway支付评估损失10%的情况下,另外的20%应由Chen律师的客户即张女士从他们的痛苦赔偿金中支付。(但如果Kingsway将评估损失15%作为律师费支出,张女士则只需支付评估损失的剩余15%)。
因此,张女士应支付的律师费用为评估损失额$35,000 元的 20%,即为$7,000元, 而非净赔偿额$20,000元的20% —— $4,000元。
Chapnik律师表示,他自己与客户签署类似协约时,规定客户支付净赔偿额的一个百分比。另外,客户支付的这一百分比是一个定数,不依赖于被告支付多少百分比来决定,即被告支付多少律师费与客户完全没有关系。这样做的好处是,客户在签署协议时,对如何支付律师费有一个明确的概念,避免了因不定因素而导致的焦虑和困惑。Chapnik律师说,根据他的经验,这类协议一般要求客户支付净赔偿额的一个百分比,而规定客户支付评估损失百分比的较为罕见。总之,律师与客户签约中所规定的收费方式可谓千差万别。
多伦多 Paul Lee Barristers & Solicitors的个人伤害索赔(Personal Injury)Dana Hanson律师对此持不同看法,Hanson律师表示,他并不认为Chen律师与客户签署协约的方式有任何不妥。虽然当他与客户签署协约时通常规定,客户支付净损失额的30% 作为律师费,就张女士的这一案例来说,他本人会向客户收取$20,000元的30%,即$6000元,少于Chen律师应向客户收取的律师费用$7000元,但在较大额度的索赔案件中,Chen律师的收费方式则更有利于客户。比如说,当净赔偿额为$50,000时,评估损失额为$65,000。根据他与客户签署协约的方式,客户将支付$15,000($50,000x30%)元作为律师费,而根据Chen律师的协约签署方式,客户只需支付$13,000 ($65,000x20%)元作为律师费,且当赔偿额度越大时,这一差额就越大。
Chapnik律师表示,即使在律师根据他与客户签署的协约而收费的情况下,如果客户认为律师收费不合理,仍可向安省律师收费评估办公室投诉(Assessment office of Ontario Superior Court of Justice),令律师将不合理的收费部分退回给客户。
客户如何缴纳应付款?律师与客户签署协约中的另一个重要部分,为应付款(disbursements)。Chapnik律师认为,以较小赔偿额的案件及较为简单的费用支出,律师可向保险公司索要大部分的款项,而不需客户缴纳。
Chapnik律师说,办公费用中主要包含诉讼费用(issue the claim)及其他文件装订,拷贝等费用。一般来讲,保险公司可支出所有预算外的现金开支(out of pocket expenses),特别是诉讼费用。而客户则不需考虑这些费用的支出。
对张女士非常关心的那项医疗法律报告书,Chapnik解释说,通常情况下,律师会为客户推荐一位他/她所选择的医学方面的专家为受伤的客户进行身体评估,而这位专家还可能会在庭审时被要求作为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出庭作证。案件进行当中,律师会自掏腰包为这份报告支付费用。当案件结束,且被告支付了一笔赔偿金额后,被告会将报告费用支付给原告律师。但当原告(客户)被律师要求支付这笔费用时,则有权利要求律师出示他/她预付的律师费用的收据。当律师拒绝出示收据时,则自然会引起客户的不满。
Dana Hanson律师对此表示,张女士怀疑的这份$1,400元的医疗法律报告价格并非过高,属于合理范围。但当客户要求律师出示收据时,律师应将这种较大额度费用支出的收据出示给客户(而较小额度的支出则没有必要)。
大中报曾以传真的形式将张女士索要报告收据的要求转达给Sue Chen律师,得到她如下答复:
“我收到你的来信。借此机会,我通知你,我将不回答任何有关这一客户的任何问题。在我与该客户近一个小时的会议中,就她的提出的每一项具体收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在此之前,她与我的两个讲国语的法律文员有过会面,你与我办公室的Michael Campbell就此也有过电话对话...
这份医生法律报告是根据Bill 59,为客户提起诉讼而要求医生出具的。这份报告是从我的法律费用中预支的,其中一部分是由Kingsway作为应付款(additional disbursement)支出的。
而由张支付的费用支出部分都由我在那份提供给她的名细帐户中解释过了。我已经说过,我无法一项一项地为她提供“提起诉讼(issue the claim)”,“复印 (photocopies)”,“法律协会扣款(Law Society Levy)”这些她应支付的费用的收据。我已经向客户解释了哪些费用支出(disbursements)应为Kingsway支付,哪些由我的律师费用中预付,并应由客户支付的。我提醒客户阅读协约中有关律师费和应付款项(disbursements)及Kingsway对最终和解赔偿额及达成和解的过程。客户最终接受了在扣除所有应付款项,律师费用及GST后的的书面流水账目。”
Sue Chen律师在信中解释说,她之所以接受张的索赔案件,是因为她是另一位客户介绍来的。一般来讲,她是不愿意接收她这类案件的,因为她的案件较为特殊,如果需要庭审(trial)则具一定风险...
Sue Chen 律师办公室的Michele Campbell曾在一次电话中强调,Sue Chen律师曾向客户解释了有关其账户收费的顾虑。并且,当客户在Sue Chen律师提供的流水账户的最终收款额上签字后,表明客户接受了该账户达成的最终赔款额。在此情况下,律师行则没有责任为客户提供任何收据。
至截稿为止,张女士尚未得到这份医生法律报告支出的收据。
Chapnik律师表示,他认为Sue Chen律师并未向她的客户多收取费用,相反,如果根据她的协约条款,她还可能少收取了她的律师费。
Chapnik律师解释说,根据Sue Chen 律师的协约,她所得到的痛苦赔偿金为$20,000元,在尚未扣除应付款项(disbursements),而仅扣除其律师费用后,只剩下$13,000元 。而张女士实际上得到的最终补偿却为$15,000元,甚至高于她仅扣除律师费后应得的赔款额。Chapnik律师说,如果保险公司赔偿他的客户和张所得的这笔痛苦赔偿金类似的话,他的客户最终得到的补偿额也大抵为$15,000元左右。
Chapnik律师表示,当他的客户在认可一笔$20,000元的赔款时,客户最终会得到大约$15,000的赔偿额。所扣除的$5000元为客户支付的律师费用及GST。而保险公司支付给律师的这$25,000元,除了那笔给客户的赔款额$20,000元外,还包括了$5000元的,保险公司支付的部分律师费及GST。在张女士的案件中,这笔费用还包括了保险公司支付的支出款项。
虽然,以保险公司支付给客户的净赔偿额$20,000元(而非$25,000元)为基数计算客户最终得到的赔偿额的方式比较容易为客户理解,但Chapnik律师认为,Sue Chen律师将对方保险公司支付的全部赔款额$25,000元,包括保险公司支付的部分律师费及GST, 和其他支出款项全部向客户公布的做法是非常正确的,也遵守了她作为律师的的职业道德,只是以另一种计算方式向客户进行解释可能更为直接、明了。
他认为引起客户不满的焦点为,客户未能清楚了解扣款来源及其过程中的计算,而律师和客户之间的许多误解都是由于语言交流障碍造成的。律师向客户收取律师费的方法千差万别,其中并没有统一的定式,且有些情况下,收费系统是比较复杂而难以解释清楚的。
最主要的一点,Chapnik 律师表示,律师能根据客户受伤的严重程度及车祸性质,确定为客户要回多少损失补偿额,及和解金额。有些情况下,客户与律师在一些微小的收费标准或律师费用打得不可开交时,却忽视了最重要的一点:律师是否真正为客户讨回了公道。
痛苦赔偿律师的重要职责是为客户尽最大可能找回赔偿。而不同的律师为客户所提供服务的质量则是大不相同的。
Chapnik律师说,有时,客户可能为了几百元的律师费用在收费评估办公室与律师争得不可开交,却忽视了一个最为重要的前提,那就是这一案件应讨回多少索赔款。有些律师建议客户放弃的案件,可能被其它律师受理后却讨回1万多元赔款。在一些律师看来只值5万元的案件,被另一律师看来却值5万元的3倍多。同一案件,不同的律师结果则完全不同。因此,客户应放到首位的问题从来都不是我该不该支付这些邮票费,而应是我的律师是否为我讨回了公道,为我寻回了应得赔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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