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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与租房分不开 租客的冬天有多冷

2006-10-28 来源:星星生活 捷克佳

加拿大的移民生活往往与租房分不开,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类似的经历。在巨大的生存压力下,很多人不得不牺牲个人的私密,换取低廉的房租和狭窄的空间。而先期的移民立稳脚根之后,面对高涨的房价,不少人选择以房养房的方式安家置业,但由此引发的矛盾与纠纷不断,成为移民生活中持续不衰的话题。

近来,不少读者致电星星生活报社,投诉居住的出租房间内暖气供应不足,室内温度极低,而自购设备取暖却时常遭到擅自闯入房间内房东的阻止,读者希望得到有关市政部门及法律的协助。的确如此,在天气转冷后,房主和租户之间永不休止的“斗争”日渐尖锐。那么有关的法律条款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安省租客保护法(TPA, The Tenant Protection Act)是安省管理房东与租客之间关系的法律条例。安省租务法庭(ORHT, Ontario Rental Housing Tribunal)是执行租客保护法的机构。

ORHT的基本职责则是根据“租客保护法”,通过调解、仲裁及判决的方式,解决业主与租客之间的纠纷,监控住宅物业的加租行为,对租客及业主宣讲其基本权利和义务。根据安省租客保护法,任何租用房屋的租客都受该法的保护。不过,如果租客与房东使用同一个厨房或洗手间,则不受该法例保护。

居住的房间可以说是一个人的隐秘空间,并不容他人冒犯。在安省租客保护法中有关隐私权的条款中规定:房东只能在早8时至晚8时之间,或者租客的同意下在进入租客的房间。如果租客已通知房东将要搬出,房东带新租客看房时,房东亦可以进入租客房间,但必须尽量事先告知租客。但在出现紧急情况如失火或淹水,房东可以不发通知而随时进入租客的房间。

在下列情况下,房东必须在进入租客房间的24小时之前向租客发出书面通知。如房间内有东西需要修理;按揭或保险公司人员察看出租单元;房屋的潜在买家;持证专业人员对房屋的检验;或其他合理的原因等。

每年冬季,特别是在发布严寒警报期间,多伦多市府市政牌照及标准委员会(Toronto Municipal Licensing and Standards Committee)都会透过媒体提醒市内出租住宅业主,出租单位室内温度必须起码达至摄氏21度。

该局建议,如果租客所在的出租单位很冷,首先应检查门窗的关闭是否正确,密封状况是否良好,暖气炉是否通电正常,家具是否妨碍出风口等。如果采取这些措施后房间仍然很冷,租客应该向房东业主或住宅管理经理说明。如果无效,市民可致电416-338-0338向该部门投诉。

通常,住宅室内的最低温度由各地市镇的附例(Bylaw)设定。附例是地方性法规,是相关法律的细化和补充,可操作性较强。不过,就安省而言,各市镇制定的法规散见于不同的附例之中,并无统一的格式,有些是在物业标准中,有些是在物业维护中,有些则直接是在温度的附例中。各地的住宅室内最低温度标准不尽相同。

以大多伦多地区(GTA)华人聚集较多的几个城市为例:多伦多市要求的住宅室内最低温度是21C (70F),时间是从每年的9月15日至次年的6月1日;万锦市是每天上午6时至晚间11时,室温需维持在20C (68F)以上,晚间11时至清晨6时,室温需维持在16.7C (62F),全年划一;列治文山市则是全年的室内温度需维持在20C (68F)以上;密西沙加市和宾顿市要求的住宅室内最低温度是20C (68F),时间均是从每年的9月15日至次年的6月1日。

如果不是租客的原因所导致,比如门窗关闭不严,温度设置较低等,则房东有责任维持你所居住的市镇所设定的最低温度。如果房东没有遵守法例,则租客可以向城市的建筑与检查部门,或所在城市的市议员投诉。

对于违反法例者,可能面临控罪或罚款。如密西沙加城市附例(By-law 365-95)规定,执法人员经租客的书面许可,可以进入居住单元,以检查业主是否遵守条例。任何人不得阻挠、妨碍、拖延或阻止执法人员行使权力或执行职责的行为。个人或公司如违反城市附例的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可判不超过5,000元的罚款。

加拿大样样都有立法规定,对室内暖气究竟开多少度这样的生活琐事居然也有法可依,也许正体现了加拿大是一个以人为首,公平同等的社会。了解室内温度的相关法规细则对房东和租客都是件必要的事情。虽然有法可依,但鉴于个人不同的生活习惯,冬日室内温度究竟多少度终究还是取决房东和房客的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互相协调。在严寒冬日即将来临之际,大家准备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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