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12 来源:留园网
备受社会关注的原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明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益明“空手套白狼”掏空上市公司5.5亿元的大案,经过10月31日至11月3日连续4天的公开审理,四川省遂宁市中级法院将择日作出宣判。和周益明一同受审的还有明伦集团财务经理刘文中、明星电力副董事长赖学军、明伦集团财务总监史云、明星电力董事兼副总经理王峰、明星电力财务总监赵丽萍等人。
诈骗得手
净资产实际为负数还能获得3.8亿元控股权
顶着“福布斯年轻富豪”光环的周益明,在入主明星电力时净资产实际为负数,那么他是如何取得明星电力价值3.8亿元控股权的呢?
明星电力是四川省遂宁市380万人口水、电、气的主要供应商。2002年8月,周益明得知明星电力欲转让28.14%的国有股,价值为3.8亿元。当时的明星电力没有外债,企业流动资金达1亿元,良好的资产状况引起了他的浓厚兴趣。
资料图片:周益明出事前意气风发
获得此信息,周益明立即着手成立深圳市明伦集团并与遂宁接洽,但当时他的净资产实际为负数,为了收购明星电力股权临时组建的明伦集团,在尚未完成工商注册时就与遂宁市政府开始洽谈。
同时,他还采取了虚构事实、提供虚假收购方案和虚假资产报告等一系列手段:以10万元买来深圳某公司,用8000万元银行贷款进行反复倒账,虚增母公司及7个子公司的注册资本金3亿元;用11万元买来深圳市一会计师事务所做的2001年、2002年两份虚假审计报告,内容显示公司总资产27亿元、净资产12亿元。而实际上,2002年尚未完成工商注册的虚构明伦集团中的核心企业明伦光电,其纳税额仅为3145元,纳税最少的一家公司仅为200元。在2003年3月收购明星电力前,明伦集团净资产负债达7000余万元。
神秘资金
突破禁令,用3.8亿元银行贷款收购上市公司
法律明文规定,银行贷款严禁用于上市公司收购。然而,周益明收购明星电力股权的3.8亿元全部来源于银行贷款。
经过一番运作,周益明先后从三家银行共贷款4.22亿元,其中3.8亿元用于收购明星电力股权。得知周益明贷款的目的是收购明星电力股权,三家银行均提出完成收购后要将明星电力股权质押在银行的贷款条件。得到周益明的承诺后,某银行高管还为周益明出谋划策,巧妙地规避监管做了一个“过桥贷款”的方案,以企业流动资金的名义给周益明放贷,使周益明如愿收购了明星电力。
明伦集团成为明星电力第一大股东后,周益明以大股东身份成为明星电力的董事长,从2003年6月至2005年11月间,通过指使明伦集团高管刘文中、史云及其派到明星电力公司任高管的赖学军、赵丽萍、王峰等人,将明星电力的资金以“对外投资”的名义,疯狂拆借资金转入明伦集团及周益明私人控制的公司。在工商登记中,表面上这些公司与周益明没有关系,而实际上是周益明的私人企业,且大多数是空壳公司,在全国大约有10多家。经查明,通过上述手段,周益明等人共非法占有明星电力公司资金4.6亿余元人民币和1074余万美元。
检方分析
如诈骗罪名成立,可能被判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
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原深圳市明伦集团采取虚构资产、隐瞒真相、修改章程、改组董事会和监事会等手段,非法占有明星电力4.6亿余元人民币和1074余万美元,折合人民币5.5亿元。周益明等6名高管以欺诈手段获得明星电力公司股权、以违规拆借巨额资金掏空明星电力,致使去年明星电力出现巨额亏损,每股收益仅为1.16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周益明等6人的刑事责任。
法庭质证结束进入控辩阶段,控辩双方辩论激烈。检方认为:被告深圳市明伦集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明星电力公司巨额资金,被告人周益明属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刘文中、赖学军、史云、赵丽萍、王峰属被告单位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单位和各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方则认为:明伦集团以大股东身份入主明星电力,周益明担任明星电力董事长,存在违规拆借挪用巨额资金行为,但不属于合同诈骗。
法院经过4天紧张审理,到11月3日晚7时多庭审活动才结束。法庭宣布将择日宣判。
“按照刑法第224条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合同诈骗行为,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周益明的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法院不仅最高可判处他无期徒刑,而且其全部财产都有被没收的可能。”参加庭审的一名检察官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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