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1-20 来源:新华网
习惯于随手扔出一两颗“炸弹”的张钰这次又随口爆出惊人消息:某未成年即闯荡娱乐圈的F姓女星为求上戏竟不惜母女俩“前赴后继”和导演“交易”。
为证明如今的影视圈到底有多么混乱,张钰还抖露了一些圈内人士公认的“性丑闻”,这些说法实在有点骇人听闻:还未成年就出道的一位F姓女星没出名时,为博得上戏的机会,首先是她母亲打头阵,找导演“交易”,“因为其母亲还算风韵犹存,长得也还不错,比有些导演还年轻,还是有人愿意和她这么做。等她母亲搞定后,再把她奉献出来……就靠这样的套路,她拍了很多部戏。”
“演员性交易事件”告别娱乐色彩(时风)
先是演员张钰出示包括性爱录像在内的20多份录像带、录音带,以及四份“保证书”,称与多名导演、制片人、演员有过性交易;接着,写“保证书”承认“强奸未遂”的副导演陈友旺出来喊冤:自己是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写下“保证书”的(见11月15日、16日《新京报》)。
类似的事件,隔三差五就会有一起。因为看到得太多,因为几乎每次都不了了之,所以,对大众而言,与在偷窥中得到娱乐相比,真相或结果似乎反而并不重要。然而,这次,当“所有角色都由身体换来”的“真相”从张钰嘴中脱口而出的时候,我想,恐怕很少有人再会仅用娱乐的眼光来看待这一事件了。
张钰:如果非要我豁出去,那我就豁出去了
当我们用法治的眼光观察这一事件的时候,会发现这一事件透露出诸多犯罪线索。紧盯这些犯罪线索并在适当的时候介入,是司法机关的职责。
比如张钰出示的四份“保证书”,行文大致相同:“我,某某某,于某年某月某日在某剧组宾馆,对张钰强暴未遂,为了使张钰不告发我,特保证如下:保证以后再不侵犯她,保证对张钰的演艺事业负责到底。”稍有不同的,只是在其他“保证书”中,“强奸了她”代替了“强暴未遂”。
作为一种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强奸行为不仅是对被害人的侵害,同时也是对社会秩序的侵犯。如果确有强奸的事实存在,作为被害人的张钰,是没有权利同侵害人“私了”的。“保证书”中所谓“对张钰的演艺事业负责到底”的承诺,并不能免除侵害人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到底有无强奸事实发生?是否有人该为此承担责任?司法机关的职责以及拥有的侦查手段都决定了它应是对上述问题作出回答的不二人选。
再比如,谈到录像带显示的某著名导演和坐台女子小霞发生性关系时,张钰说,“我承认我很现实”,并作出如下解释:尽管黄健中多次暗示自己,但因为他当时手里没有戏,所以她并不想与黄健中发生关系,可又不想放掉这个导演,于是便给他找来小霞,“但我还是付出了,起码付出了金钱”。
自己花钱请来坐台女子,让她和导演发生关系,这是什么行为?这是典型的介绍卖淫。刑法第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此,以受害人身份出现的张钰,该不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这个问题,也只有司法机关才能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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