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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流前处分所有财产 免被抽取离境税

2007-03-07 来源:世界日报

这两年回流台湾的移民趋缓,但不少原本对加拿大怀有憧憬的中国移民,却有“不如归去”之叹。如果你真有回流的打算,或是有亲友已经回流,会计师提醒,离开前一定要完全处分在加的财产,否则若被查税或得上缴“离境税”,可能得不偿失。

台湾移民来加十多年,因为小孩已完成学业或至外地工作,前几年兴起一阵回流潮。来自中国的移民,或因在本地找工作不顺遂,或因无法学以致用等因素,经常拿到身分后即举家返回中国,期待在正高速发展的中国,觅得更好的前途,因此,有人也陆续海归。

不论是“回流”或“海归”,会计师孙光芬解释,就税法上的定义,即离开加拿大时,在加国没有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继续居住在此,同时应切断所有的“社会关联”。而“社会关联”指的是,例如不能持有驾照、医疗卡、俱乐部会员资格,甚至不能保有银行帐户,除非有其他收租或改为非居民投资帐号。

孙光芬说,若以前曾申报海外资产者,必须做到“视同处分”,即便资产没有真正卖掉,也要以在离开当天的市价,当做卖掉处分,缴完“离境税”后,才能被允陆窗u非税务居民”,可仍保有原来的公民身分,允酗揭酗ㄟ妦ㄔX租,但需做Election及NR6,并申报Tax Return Section 216。若申请成为非税务居民是在移民加拿大的五年以内发生,则当时申报的海外资产可不必交离境税。

孙光芬说,这如同加国允雪s移民可设立五年的“新移民信讬基金”─蜜月期五年。五年内基金产生利息或资本利得是免税的。当然,若住不满五年即回流者,该移民若还不具有公民身分,将无法再换发新的枫叶卡,等于是自动放弃身份。但部分税法相当复杂,应谘询合格会计师。

会计师刘洲雄表示,若回流者不想卖掉在加国的房子,可将房屋以长期租赁方式租出去。

举例来说,若一名移民2006年7月离开加拿大,在他离境前必须清干净所有财产,房子需以租或售的方式将财产移转给与自己无关的人;同时今年报税时,也必须回头申报2006年1月至7月的各项收入。孙光芬提醒,回流者在报税时,务必确认是否完全处分回流前的财产,如未处分干净,仍有收入需上税,或至少要缴“离境税”。

孙光芬指出,由于回流在一些情况下必须填写复杂的“非居民身份确认表”,这类人士,一旦提出离境申请时,过去的各种报税资料可能会被调嗳f核,所以如果以前没有好好报税,很可能会引至国税局查税。

还有一种情况是,若有回流移民仍拟保留在本地的银行投资帐户,国税局允钗^流者将银行帐户转为“非居民帐户”,但所得需预缴15%至25%的预扣税。

刘洲雄也提醒,如果申请回流,成为非税务居民后,若离开加拿大不满两年,联邦国税局仍会“假设”该名回流者是“税务居民”,因此,若在这两年内有收入,就必须上税。如果超过两年,虽有公民身分,不住就不用缴税。

孙光芬表示,真正切断与本地社会关联的回流者,事实上仍是少数;占多数的反倒是一些不到30岁,去美国或亚洲念书、工作,本身没有什么财产的年轻人。她提醒,完尚未切断社会关联,仍应维持每年向加国报税。

事实上,如因回流而需处分的财产项目,究竟有哪些?是一件非常复杂的课题,会计师李金萍说,依台、港和中国背景不同而有区别。

李金萍表示,中国和加拿大因签有税务协定,持中国护照者如有意回流,只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不留在加国,不一定要切断在加国的所有财产,继续持有房屋等物业,也是有可能的。香港部分,李金萍说,虽然香港已经回归,但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加国间没有税务协定,原则上和台湾一样,回流前必须依规定处分所有财产。由于这部分的税务问题相当繁杂,仍建议寻求专业会计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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