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3-08 来源:星岛日报
一位加拿大贝尔公司的前雇员和一位退休数学老师,分别以家居办公室生意损失为由,申请减税。税务局重估了他们的退税,加拿大税务法庭拒绝了他们的申请。
唯一的区别在于,其中一人最近获得机会,再次向税务部门证明一点,套用电影“教父”中的一句台词:这与个人无关,这是生意。
审阅有关商业本金及损失的条文规定,一些法官似乎对其中的变化都不甚了了。有段时间,加拿大税务局告诉纳税人:你没有盈利的合理预期,所以不能因商业本金或损失的理由要求减税,法官也同意这点。
但在2002年事情有了转变。联邦最高法院受理多伦多地产商史都华(Brian Stewart)一案。史都华在1986年买下四间柏文,但税务部门称他无权以这四间房屋报销生意方面的损失。
最高法院认为首先应判定这四间柏文算不算是生意。法庭结论是,这是史都华的一桩生意,他是地主。因此,他所声称的生意本金和损失,应该予以承认。其损失方式并不能否认这桩生意存在的事实。
不过,联邦上诉法院最近否决了密西沙加市居民拉海文(Vasundara Raghavan)的申请。拉海文从事贸易谘询,并经营一个调查网站,她称此生意造成164,000元的亏损,收入仅4,037元。
加拿大税务局不承认她在2001和2002年度的生意本金,当时她报损失47,552元,收入2,100元,而主要损失是支付自己三个孩子(14岁到23 岁)和一个朋友工资。税务法庭亦同意税务局的判定。法官利特尔(Leslie Little)认为这种入不敷出的状况根本不足以使生意持续,而且其支付的工资亦不合理。
算是生意还是个人活动?
这项判决本月初被联邦上诉法庭推翻。上诉法庭说将免为其难地召开新的聆讯,因为利特尔的判决从字面上讲,首先并未澄清一个关键问题:拉海文进行的到底算是生意还是个人活动?
某人操作一项有收益前景的生意,只要能提供相关文件以及生意自身合理,便可以将生意本金和个人所得剥离开来。工资,包括支付给家庭成员的工资,都是合法的商业成本,只要薪酬合理,而且生意确实在运营。商业运营还需要租用办公室、支付按揭或其它债务的利息、购买设备、保险、折旧、法律费用、交通、出差旅费等。住房中用来做生意的部分也可以剥离,不过只能抵消销售,不能计入生意损失。
Cadesky and Associates的会计卡德斯基(Michael Cadesky)认为,经营家居办公室生意者,需出示商业计划、现金流向和合理分析,来证实其盈利意图。他还警告,如果要给家庭成员支付薪酬,则证明其合理性的手续会很麻烦,比雇佣外人麻烦得多。
同时,另一项判例告诉我们,很难将个人理想、热情和艺术追求,证明为一种商业经营。上月,法庭否决了退休数学老师哈里森(Gordon Harrison)的报税,他称自己生意损失36,777元,另外还填报用于生意的住房本金12,150元。
哈里森1994年退休,次年出版一本书,在2000年绝版前售出9,000本。在85,000元收入中,哈里森计入56,000元亏损。2000年后,他的另一本新书卖出不到200本。另外他还得到第一本书的中文版权费2,300元。
哈里森对法庭称,他相信自己仍有能力获得利润以弥补损失。但法官对此持怀疑态度。法官认为,有证据表明哈里森的写作只是一项个人行为,在可见的未来,其个人追求并不符合商业活动的标准。
卡德斯基据此提醒其它艺术家和作家:他们的个人创作热情,首先、并且主要应该是一项商业追求,然后才能成功申报生意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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